如果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 是在專利異議審判時提出,是否該在 各申請專利範圍判斷更正?
100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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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 是在專利異議審判時提出,是否該在 各申請專利範圍判斷更正? -2008年7月10日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判決([Gyo-hi]318/2007)- |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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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月)
(2)更正 儘管對專利異議在JPO懸而未決,X仍請求以下專利更正(以下「更正」)。 內容更正 更正(a):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X主張它是「申請專利範圍的限縮」)。 更正(b):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X主張它是「模糊描述的澄清」)。 更正(c):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X主張它是「描述上表面錯誤的更正」)。 更正(d):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X主張它是「描述上表面錯誤的更正」)。 (3)JPO決定撤銷專利 JPO認定更正不能接受,而決定撤銷該專利(下稱「決定」)。 「決定」的理由主旨如下: -更正(b)並非旨在「申請專利範圍的限縮」,“在敘述的錯誤或不正確翻譯的更正」或「模糊描述的澄清」,而實際上擴大了申請專利範圍,所以不符合更正條件。因此,包括更正(b)的更正是不能接受的,而不需要對其他申請專利範圍的更正判斷。 -根據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的敘述,該發明不具有進步性(專利法第29條第2項)。X對高等智財法院提出訴訟,根據「決定」沒有判斷相對於更正(a)、(c)和(d)之更正條件,而主張撤銷「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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