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擴大委員會就軟體專利之提交
100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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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擴大委員會就軟體專利之提交 |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機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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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該些問題不被許可的主要原因乃在於所引的決定缺乏差異。在該四個問題中的其他三個,該上訴擴大委員會論結:主席所提出宣稱的差異乃是基於對引用決定的誤解,此舉造成錯誤的指稱。字裡行間,該上訴擴大委員會指出他們相信給該上訴擴大委員會的此提交應該經過更謹慎的準備。 只有在其中的一個問題,該上訴擴大委員會承認在推論關於兩個上訴擴大委員會的決議上存在著差異性。該問題乃關於申請專利範圍文字對專利排除的影響性,更明確的問:在歐洲專利公約52(2)中電腦軟體本身的排除性是否只有當電腦程式是被主張為電腦程式,而不是,例如為一載體上記錄時才適用。 該上訴擴大委員會承認該些引用決定(T1173/97與T424/04)在此點上遵循不同的方法。然而,該上訴擴大委員會認為此為一種法律體系的謹慎性發展,而且因此不會導致來自該上訴擴大委員會的指導。作為此結論之動機,該上訴擴大委員會參考引用遵循相同的方法之T424/03或案例之為數眾多決定,並且指出在此議題上,沒有引用T1173/97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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