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壓藥物之專利無效

道法同仁

    高血壓藥物之專利無效
    100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DEEP & FAR

     

     

    高血壓藥物之專利無效

     

     

     

    劉忠軒專利工程師

    ‧長庚大學生物醫學所

     

     

    根據比對,最高法院認為此兩專利為彼此相同,因其皆與氨氯地平鹼與苯磺酸反應所製備成的氨氯地平苯磺酸鹽有關。然而,最高法院發現標的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1為物的發明,而引證文件之申請專利範圍1為方法發明。再者,引證文件之申請專利範圍1與標的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1相比,加入了惰性溶劑之反應條件以及該反應後所實施的步驟,即回收苯磺酸鹽標的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1

     

    最高法院認為對於本領域中具有通常技術之人士而言,一鹼可以在一溶劑中被製備,且該溶劑應為一不與來之原物料反應的惰性溶劑是顯而易見的。再者,由於引證文件之申請專利範圍1未揭露任何特殊的技術或方法來回收苯黃酸鹽,於引證文件之申請專利範圍1中,限制因素:惰性溶劑和回收苯磺酸鹽並未存在任何技術特徵,因此,最高法院認為標的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1引証文件之申請專利範圍1是相同的,如此一來,基於違反修訂前專利法第11條第一項(先申請原則),最高法院裁定標的專利應被撤銷

     

    確認專利範圍之訴訟(2009924發佈,最高法院判決第2007 Hu 2827號)

     

    最高法院認為既然標的專利與引證文件相同而被撤銷,則標的專利不可實施,因此最高法院確認智財法院的判決,即引證文件未落入標的專利所保護的範圍內。

     

    韓國代理人的評論

     

    此等最高法院的判決是非常重要的,由於決定兩發明是否彼此相同是基於發明的標的,而無關於發明如何被表示,因此,即使兩發明分別屬於不同的分類,如:物和方法,兩發明可以被認定為彼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