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前案之比對與專利侵害之鑑定(下)
作者:吳冠賜
專利前案之比對與專利侵害之鑑定(下)
(2)專利侵害之鑑定一般而言可分為狹義的專利侵害鑑定與廣義的專利侵害鑑定。狹義的專利侵害鑑定是指法院委請有特別知識經驗之第三人就專利仿冒事項陳述其判斷之意見;廣義的專利侵害鑑定包括1.狹義的專利侵害鑑定 2.中標局受法院委託所為之專利侵害諮詢意見3.專利代理人受客戶委託所為之專利侵害分析。以下所談的專利侵害之鑑定指的是廣義的專利侵害鑑定。專利侵害之鑑定場合非常之多,以廠商而言,所欲生產販賣之商品是否侵害他人之專利權,於事前即須做好專利侵害分析,以避免侵犯他人專利權;以專利代理人而言,其受客戶委託抓仿冒或被抓仿冒事件,亦需做好專利侵害分析報告以決定仿冒行為是否可能成立;中標局之專利審查委員更是常受法院之託辦理專利侵害鑑定,其所為之鑑定(或稱諮詢意見)結果更是直接影響法院之判決。在台灣專利仿冒行為須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於專利侵害之鑑定必須更加謹慎小心,而欲做好專利侵害之鑑定工作必須下列四方面著手:
(1)要有良心。許多不肖的專利權人明知他人未仿冒其專利品,為打擊其商場競爭對手,到處寄存證信函、亂抓仿冒提起告訴,最後雖不了了之,但對手之商譽商機皆蒙受重大損失,所以我們要呼籲專利權人勿濫用專利權以為不當的競爭手段。
(2)要有專業知識。專利侵害之鑑定應就仿冒品與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專利權相比對,由於吾國詐欺專利及濫用專利權之情形頗為普遍,為避免冤獄,中標局之鑑定係採嚴格的周邊限定主義,因此對於被指侵害專利權產品之那些構造與申請專利範圍那一項的元件及限制條件有相對應關係,須嚴格加以比對,而比對之正確與否則需具有專業知識。
(3)要迅速。目前之專利紛爭最令人無法忍受的就是各有關政府機關之動作緩慢,專利權人抓仿冒已屬不易,要告到仿冒成立通常要花數年光陰方有可能確定,使其專利權之保障大打折扣;相同的被誣告侵害專利權之殷商,欲討回清白一等也是數年,明知未侵害他人專利權,也被嚇得不敢生產販賣,數年下來所蒙受之金錢與身心上之損失亦無法計數。所以各有關政府機關在處理專利侵害事件時一定要迅速。
(4)明確侵害專利權的舉證責任在於專利權人。應嚴格要求專利權人提出詳盡的鑑定(或稱侵害分析)報告,仔細比對侵害專利權產品與申請專利範圍之被侵害項目有何對應關係,以訓練專利權人正確主張專利權並避免專利制度被不肖專利權人所濫用。(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