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的授權合約 (License Agreements): 當一方破產時,會發生何事?
100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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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的授權合約 (License Agreements): 當一方破產時,會發生何事? By: Kazuhiro Ajisaka |
林
忠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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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如果被授權者(licensee)同意支付權利金(royalties)給授權者(licensor),則給予授權以執行關於特定的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或以使用這樣財產的一個授權合約(license agreements)會變成一個雙邊協議(bilateral agreement)。各種不同態樣的授權合約在商業目的上被廣泛使用:包裹授權合約(package license agreements),其依據被授權的產品或技術來定義授權的範圍;交互授權合約(cross-license agreements)中,雙方互相給予授權;包裹交互授權(package cross-license agreements),其結合了上述兩種合約態樣的精髓。在因破產程序(bankruptcy procedures)而造成的公司重新改組(corporate reorganizations)或其它安排(arrangement)中,授權合約的處理可以是重要的議題。本文將會說明授權合約的處理,該處理係關於在合約一方的破產事件中,日本的工業財產權(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例如:專利權(patent rights)。 2. 授權者的破產 一般來說,如果授權(license)在專利局中註冊,則該授權者的信託管理人(licensor’s trustee)或管理人(custodian)不會被賦予終止授權合約之權利,該授權合約仍應維持有效。也就是說,該被授權者可以藉由支付給授權者授權合約所制定的權利金以繼續其合約的履行。如果在破產程序的期間中,合約涵蓋的專利權或其他權利被讓渡給第三方,則授權者與被授權者之間依該授權之權利和義務關係,將改變而成為具有相同效力的第三方與被授權者間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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