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a Technology Inc. v. Stamps.com Inc. 於2009年9月24日的判決 請求項,而非說明書實施例定義專利保護之範圍

黃郁靜

黃郁靜

資深專利工程師
    -國立陽明大學 物理治療系
    -國立陽明大學 生物藥學研究所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物理治療師
    -國立陽明大學新藥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道法法律事務所
Kara Technology Inc. v. Stamps.com Inc.逾2009年9月24日之判決
100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DEEP & FAR

 

 

Kara Technology Inc. v. Stamps.com Inc.

2009924的判決

請求項,而非說明書實施例定義專利保護之範圍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Kara Technology擁有美國專利號6,505,1796,735,575,針對創造及驗證文件(例如郵資郵票)的真實性。該項專利技術允許客戶在家中使用預先列印的標籤頁列印保全文件。包含在預列印標籤頁中的資料用於創造最終文件及驗證其真實性。

 

    Stamps.com從事以網路為基礎的購物及郵資服務的行業。Stamps.comKara訂立合作的合約,並簽署保密協議要求Stamps.com維護機密消息。

 

    Stamps.com隨後斷了與Kara的商業關係,並自行轉向以PC為基礎的郵資業務。Kara向哥倫比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對Stamps.com提出侵權及違反合約之訴訟。地方法院認定Stamps.com並未侵害專利的各個請求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