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ATT v. DOLL (專利及商標局代理局長) 聯邦巡迴法院支持未及時提出聲明之排除
100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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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ATT v.
DOLL (專利及商標局代理局長) 聯邦巡迴法院支持未及時提出聲明之排除 |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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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Hyatt依據35 U.S.C. 145向哥倫比亞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出訴訟。USPTO提 出即決判決聲請(motion for summary judgement),爭論基於缺乏書面說明要件及可據以實施 要件的核駁可受到實質證據的支持。與該聲請相反,Hyatt呈送一份聲明作為證據。因為 Hyatt已在USPTO審查期間疏忽呈送該聲明,地方法院排除該聲明。Hyatt上訴至巡迴法 院。 巡迴法院支持該排除意見。巡迴法院以Hyatt先前拒絕提供該證據為故意的為理由, 因此該證據適當地被排除。巡迴法院聲明Hyatt具有反駁審查員具表面證據的案件的責 任,但沒有提供所請求特徵的任何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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