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ATT v. DOLL (專利及商標局代理局長) 聯邦巡迴法院支持未及時提出聲明之排除

黃郁靜

黃郁靜

資深專利工程師
    -國立陽明大學 物理治療系
    -國立陽明大學 生物藥學研究所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物理治療師
    -國立陽明大學新藥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道法法律事務所
HYATT v DOLL聯邦巡迴法院支持未及時提出聲明之排除
100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DEEP & FAR

 

 

HYATT v. DOLL (專利及商標局代理局長)

聯邦巡迴法院支持未及時提出聲明之排除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之後,Hyatt依據35 U.S.C. 145向哥倫比亞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出訴訟。USPTO

出即決判決聲請(motion for summary judgement),爭論基於缺乏書面說明要件及可據以實施

要件的核駁可受到實質證據的支持。與該聲請相反,Hyatt呈送一份聲明作為證據。因為

Hyatt已在USPTO審查期間疏忽呈送該聲明,地方法院排除該聲明。Hyatt上訴至巡迴法

院。

 

    巡迴法院支持該排除意見。巡迴法院以Hyatt先前拒絕提供該證據為故意的為理由,
因此該證據適當地被排除。巡迴法院聲明Hyatt具有反駁審查員具表面證據的案件的責
任,但沒有提供所請求特徵的任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