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迴避商業方法專利問題(二)

道法同仁

    最高法院迴避商業方法專利問題
    10009月號     (233)

    DEEP & FAR

     

     

    最高法院迴避商業方法專利問題()

    by Gottlieb, Rackman & Reisman, P.C.

     

    潘養源 專利二組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該法院稱其從未意圖以該「機器或轉換」測試為決定商業方法專利性之途徑。該測試可用為一線索以決定一商業方法是否是可專利的,但不應當用於決定一商業方法是不可專利的。換個說法,該「機器或轉換」測試仍是個好的測試,但不僅只是唯一的測試。然而,該最高法院未能清晰地表達任何其他的測試。

    最高法院的Bilski案判決,並未提出一清楚的標準,用以決定哪些商業方法是不可專利的。該最重要的議題被最高法院迴避了,且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先前企圖使該最高法院簡化步驟一,是被有效地否決了。因此,有關商業方法的法律,現在有爭議的恢復到其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審理之時,因為,該上訴法院企圖簡化專利性分析之步驟一。

    據此,藉由留下該決定商業方法可專利性的測試未定義,最高法院有效地打開了用於日後挑戰的門。而,直到該挑戰發生,美國專利與商標局留下了極少的,用於核駁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指導。因此,至少目前,得到商業方法專利的機會依然極有活力,且是極好的。

     

    BilskiKappos:商業方法專利可准,但測試仍未解決 ()

    by Baker Hostetl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Group

     

    最高法院表達意見於「該『機器或轉換』測試僅為一有用及重要的線索,或者研究的工具」。許多人相信此一個案提出了不僅是對商業方法專利,也是對軟體為基礎之專利的迫切暗示。當該法院的判決並未排除商業方法的專利權,針對這些發明的申請專利範圍,必須清楚界定涵蓋多於僅只是一個「抽象的觀念」之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