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及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100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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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及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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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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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國家階段提交PCT申請的修正 如根據申請人的陳述,在國家階段所做的修正係做為審查的基礎,且以非中文的語言做出修正,該修正之翻譯應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 15. 讓渡申請專利的權利或專利權予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其他外國組織 任何由中國實體或個人所讓渡申請專利的權利或專利權予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其他外國組織須經由相關法律及行政規章所規定的程序。需瞭解,基於現行規定,「相關法律及行政規章」係指「國外貿易法律」及「技術之進出口控制之規定」。否則,關於新式樣的讓渡是自由的,因為工業設計就出口的程序而言,並不涉及技術本身。 16. 給服務發明創作的發明人或創作者的報酬 關於給服務發明創作的發明人或創作者的報酬,被授予權利的實體與發明人或創作者之間的聯絡為優先的。 若無聯絡存在,報酬應不低於在專利法施行細則中所指定之較低限制。 本章所述之規定應由在中國註冊之任何中國實體,包括中外聯合企業、全外資之企業所實施。 17. 某些費用的取消 某些費用,如申請案的維持費、專利程序的請求中止費、強制授權的請求費、強制授權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已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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