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於SABATIER案舞刀
100年09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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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SABATIER案舞刀 |
王苡甄 法務三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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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法官提到於Medion and Shaker的試驗要求關於混淆可能的調查結果,若一較晚的組合商標包含一較早的文字商標之方式,係使得該文字商標保留一個獨立的顯著角色。 本案中很明顯地,Horwood的組合商標包含SABATIER。聽證官很明顯地把SABATIER認為具有識別性。聽證官已明確地裁決一困難的裁定,但以法官的觀點,如果SABATIER未保留識別性角色於Horwood的組合商標中,其並未如此困難。顯然,SABATIER文字確實保留如此角色,而法官認為聽證官已經含蓄地承認該點。 因此,Medion的指導沒有其他辦法地判決存在混淆可能。聽證官應該據而為裁決,而法院逆轉他的裁決。 評論 本案判決明顯小心地撰寫。法官謹慎地不以自己的觀點取代聽證官之觀點,除非證據已證明聽證官運用法律作出準則之錯誤。法官支持關於聽證官商品類似的判決之愛憎矛盾指出,如果他被允許這樣做,他本人可能有不同的認定。 在任何情況下,本案主要問題一直是商標近似。JUDGE, STELLAR及SABATIER於系爭第8及21類的商品中皆有識別性,不會有疑問。然而,Medion and
Shaker 很明顯地,如一較早的獨特性商標被包含於一較晚的組合商標,並保有其獨立的識別角色下,則將有混淆可能。事實是,聽證官會以其他方式為認定率因當事人自身並未將其注意力,在裁決作成前,導引到那些適當的判決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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