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是最重要的關鍵: 在商標爭議中有關的日期

道法同仁

    時間是最重要的關鍵:在商標爭議中有關的日期
    100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DEEP & FAR

     

     

    時間是最重要的關鍵:
    在商標爭議中有關的日期

     

    吳巧玲 程序一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Inter Lotto為了支持其論點而指出一則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於向歐洲法院提出上訴(來自OHIM關於Henkel and Procter & Gamble之洗碗平板造型的可註冊性)之意見。佐審官認為評價顯著性的相關日期並不只有申請日而已,亦包含註冊日,因此在申請時一有識別性的商標,如果在註冊前喪失識別性,仍可能被駁回。

    法院並未被說服。雖然Patten 法官認知有一實際上的爭論,然而他仍認為第3條第6項的規定是清楚的,其要求一「申請案」必須被因惡意而「申請」。於申請後而生於某日期的惡意,不是一個主張註冊商標無效的理由。該判決傳達著關於佐審官看法的適當性以及歐盟內部調和局對於顯著性重要日期的實踐嚴肅的疑慮。

    評論

    法官對於佐審官觀點於評價先天識別性的兩個主要日期之存在的沈默評論,隱藏著一個於歐盟及英國實務之間的深層裂縫。

        如果此舉獲得歐洲法院的支持,儘管有法官與相關執業者之保留,佐審官的意見將可能成為英國法之一部份。它可能對於如何評價於申請時具有先天識別性,但在註冊前被破壞其識別性之他人複製之商標,產生嚴重衝擊。

            然而,在實際上,歐洲法院於HENKEL案逃避該問題,因為法院並未考量奇對最後的結局之重要性。當此問題不可避免再次發生,只能希望歐洲法院將能察覺關於兩個重要日期的實際風險,以及缺乏任何需要來冒此等風險而不問以何方式解釋立法之可能。在此領域,為評價先天識別性而要求一單一重要日期將恢復急需法律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