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這些延展案: 歐盟商權異議權利屆期的影響(二)

道法同仁

    觀察這些延展案:歐盟商標異議權利屆期的影響
    100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DEEP & FAR

     

     

    觀察這些延展案:
    歐盟商權異議權利屆期的影響()

     

    王紫潔 法務專員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特斯克(Tesco)公司主張歐盟商標規則第4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和第8條第2(該條文規範之異議案係基於先前之註冊案)係以現在式陳述,因此係指自歐盟商標之申請日起之情形。需要先前註冊案在稍後日子中存在之證據,將會是與該規定明白之措辭相違背。特斯克(Tesco)公司爭論,因為對異議案詳細之條文已被完成,故該條文曾被期待能就此明確地說明。

     

    超市大獲全勝

    第一審法院判定Metro公司勝訴。

     

    在第一審法院之見解中,在異議制度背後之基本邏輯,是對先前抵觸權利之保護。那些權利被保護之程度,係使得在後商標之註冊及使用可能侵反了先前權利之實質功能。一個商標之實質功能係對消費者與末端使用者,保證該附有商標之商品之由來起源。

     

    第一審法院論點係如一個先前註冊之商標權利消滅,該商標已不再能達成其實質指出來源之功能。在如此之情況下,在異議程序中,已無公眾實益給予先前商標全部利益之保護。因此第一審法院認定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考量,關於先前註冊之權利係發生在異議案之申請日作成實體決定之狀況之改變乃屬適當。因此,在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權限範圍內,本得要求異議者在該異議案係懸而未決的期間內,提出先前註冊將屆期之商標,但已延展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