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小企業的企業承繼上的 企業承繼與執行法規的問題

道法同仁

    有關中小企業的企業承繼上的企業承繼與執行法規問題
    100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DEEP & FAR

     

     

    有關中小企業的企業承繼上的

    企業承繼與執行法規的問題

                               – part 9

     

    許瑄庭 法務專員

    .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4. 例外適用程序

    為了享有適用例外的特權,前代表人所有推定的繼承人必須對此以書面同意,且接任人必須申請經濟產業大臣之確認(民法第7) ,及取得家事法院的許可 (民法第8)

     

    關於經濟產業大臣確認的書面申請應該於從排外協定(agreement on exclusion) 」或固定協定(agreement on fixing)之日起一個月內,透過該省管轄區局提交至該大臣。該局審閱的程式要件,包括書面協定和由律師認證的價值證明等等,均需附加於申請表中。

     

    然後,許可的申請應該在收到該大臣的確認之後一個月內提交至家事法院(民法第8條第1)。家事法院審查前代表人所有推定的繼承人的協定是否是真實的 (民法第8條第2) ,假如發現有任何其它推定繼承人是在前代表和/或接任人的壓力下不合理地屈服和勉強同意該例外,則拒絕給予許可。這是一個機制,使注意力集中在推定繼承人犧牲他們的法律保留分的利益上。

     

    此外,如果收到該大臣之確認的接任人死亡,這接任人的繼承人可能不會得到家事法院的許可(民法第8條第2)

     

    5. 結論

    如上所述,在2009年修改的稅收制度,將會產生稅收寬限制度。民法施行法令已經清楚訂定了一些申請稅收寬限制度方法的標準。

    尤其,你應該特別注意於對企業延續的要求,例如:接任者應該是代表人;超過80%的工作應該被維持下去;並且企業繼任的股份應該持續持有5年。

    作為維護推定繼承人之間平等措施的協議,民法第6條第2項,也規定所有推定繼承人全體一致的同意,能從承繼人在計算法定保留分中,排除非接任者從贈與所獲的全部或部份的資產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