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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同仁

    商標集錦-英國
    100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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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8月號

    Visa International對此申請提出異議,尤其,以此申請係出於惡意而應依商標法19943條第6項規定駁回為理由。先前已判定申請人意圖使用一個著名的名稱於其商品之上,這樣它們會因為係與它們蠶食名聲之名稱具有相同名稱之商品而變得有名,在撤銷案中指定審查員進一步認定申請人一定亦已知曉這個關聯性會反向作用,而此點依商標法19943條第6項規定成為惡意判決的正當理由。

    此申請亦被異議,理由為其所提出的標誌相同於Visa International之在先標誌,而雖打算註冊於不同商品,然而Visa International標誌在英國擁有好名聲,且缺乏正當理由之在後標誌之使用將會利用或不利於在先商標之顯著特性或名聲,因此依第5條第3項規定應駁回之。

    指定審查員認定很多人被Visa對標誌之使用所深深地影響,以至於另一個人之使用將會不可免地引發對此著名標誌之回憶。他評論,在有生育控制及性衛生之意涵下,,而從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觀點被動地改變對標誌的看法,將會加負擔於Visa International所有在先標誌之使用故他找不到許可申請人使用標誌的正當理由。因此第5條第3項之異議有效。

    DEMON ALE商標申請案中,異議人是註冊於啤酒之標誌BIERE DU DEMON之所有權人,異議亦註冊於啤酒之DEMON ALE(lemonade之拼字)申請。申請人是沒有使用標誌於啤酒或相關領域之動機的古董商人,但為了阻止此標誌被酒精飲料製造商使用而提出此申請。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