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善意美國法關於在網際空間 無形使用他人商標之發展(續)
100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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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關於在網際空間無形使用他人商標之發展(續) |
張桓嘉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系 ‧
澳洲蒙納許大學法研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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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商標的關鍵字使用 除了網站經營者將資訊放進網站的中介資訊中之外,搜尋引擎經營者亦可以用販賣關鍵字的方式來代替,以便因應包含所購得關鍵字的搜尋,引起廣告曝光或額外的搜尋結果。一個比較正面的例子是,搜尋引擎經營者可以販賣關鍵字「搭火車」給觀光鐵路的經營者,使得網路使用者搜尋坐火車時,廣告或是觀光鐵路的連結就會出現在搜索結果中。較為令人厭惡的例子則是,企業可能將競爭者的商標當成關鍵字買下,這將造成當網路使用者搜索競爭者的商標時,會出現該企業的網站或是其產品的廣告。作為關鍵字搜索結果的回傳資料是否能與「真實的」搜索結果(亦即在缺少關鍵字販賣的情況之下會被回傳的結果)清楚辨別,將完全取決於搜尋引擎經營者本身。我們也無法得知案例中的使用者是只想搜尋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還是有興趣得知關於替代商品和替代服務的資訊。 丁、商標的使用以促使彈出式廣告 沒有經營搜尋引擎卻販賣網路廣告的公司可以用商標來觸發廣告,一般稱作彈出式廣告,這種廣告通常在使用者下載免費軟體時發生,這些使用者沒有意識到這些美好的免費軟體其實包含了彈出式廣告。事實上,這些軟體並非免費,而是由廣告商所贊助。這些軟體除了實現使用者想要的功能之外,還能監督使用者的網路活動。隨後當使用關鍵字時,就會觸動彈出式廣告出現。因此,福特可以向彈出式廣告公司購買別克做為關鍵字。當使用者尋找別克的資訊時,福特的彈出式廣告就會彈出。當前的科技允許彈出式廣告一次又一次的出現,似乎是在整個網路上陰魂不散的跟者使用者。這理論是認為廣告被看到越多次,使用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可能性越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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