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淡化之直覺方法

道法同仁

    商標淡化之直覺方法
    100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DEEP & FAR

     

     

    商標淡化之直覺方法

    作者: Jerre B. Swann

     

     

    陳郁晴 法務專員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IMAX公司藉由可以指出主顧因為太想參與該品牌而曾將該字樣刺在其肉上成為刺青,而對於IMAX商標和哈雷(Harley-Davidson)擁有激增的知悉數目。這證明了稀釋補救的權利應經常是一個過程,因此,非為了產生​​新的證據,而是號召廣告和行銷專家來解釋現有的資料。[1]

    最有名品牌的擁有人在其檔案中,將經常依追踪方式進行看法和知悉的研究。他們將有描述其企圖結合於自己品牌之訊息的行銷計劃,及說明這個過程的廣告例子。他們將有請求,並實施策略聯盟和授權的安排,合法地證明他人慾望來分享他們符號的力量。他們將能夠證明,簡言之,他們的品牌具有的價值,而獨立於其所辨識的商品[]其本身是一個商品。

     

    I.                   結論

     

    Ringling Bros案的反常決定的根本原因可能不僅僅只是從聯邦法[2]遺漏一詞可能性,也可能同樣是第四巡迴法院(the Fourth Circuit)未能體會知名品牌如何能被模糊。相信自己是面臨著建立一個推定損害,或必須證明,法院選擇了後者。然而,當初法院:(1)領悟了從標語所產生的正面信息的證據,且其單一結合於獨特的大頂,三環事件;(2)注意到帶有該標語T恤及其他商品的銷售量,從而說明了包括消費者結合本身與經驗的欲望,及標語的獨立吸引力兩者;以及(3)關於符號的行銷與廣告價值的同化證明,其結果可能不同樣。[3]

     

     

     

     

     

     
     
     

      



    [1] 艾利德尼森(Avery Dennison)在某種程度上未能證明名聲,因為它在其檔案中只有一個焦點小組(focus group)的報告和兩個有限的調查,且只侷限於其客戶。

    [2]筆者同意在納貝斯克公司 (Nabisco) 所作的判決,第四巡迴法院(the Fourth Circuit)的解釋是過分地照字面且使條文的意圖[無效]

    [3]第四巡迴法院(The Fourth Circuit)可能得出的結論為稀釋為有說服力的間接證據,排除推定的需要,或為其結果設設合法標準的前提,例如,原告超過三十年未採取行動反對美國猶他州(Utah)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