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法 (十一)

道法同仁

    歐洲專利法
    10008月號     (232)

    DEEP & FAR

     

     

    歐洲專利法 (十一)

     

    張智能 專利一組主任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委員會已經在眉批第2點指出:存在有衝突性的判決還未被遵循。因此,該事情的最終澄清必須來自擴大上訴委員會。然而,在這方面,目前的判決參考到判例G1/05G1/062.5項的說明,已經很清楚地顯示擴大上訴委員會將傾向於遵循目前判決的推理。

    此判決對申請人有下列意義:當對分割案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甚至須投入更多的注意,以確認沒有任何標的已經被先前的申請案所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