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法 (十一)
100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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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法 (十一) |
張智能 專利一組主任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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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已經在眉批第2點指出:存在有衝突性的判決還未被遵循。因此,該事情的最終澄清必須來自擴大上訴委員會。然而,在這方面,目前的判決參考到判例G1/05及G1/06第2.5項的說明,已經很清楚地顯示擴大上訴委員會將傾向於遵循目前判決的推理。 此判決對申請人有下列意義:當對分割案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甚至須投入更多的注意,以確認沒有任何標的已經被先前的申請案所涵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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