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九十一)

道法同仁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100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九十一)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前幾期談了清末民初之刑法典。接下來我們談談現行刑法典:至民國十六年十二月,國民政府命司法部長王竉惠,進行刑法修正之作業。因王竉惠原任修訂法律館總裁,於民國八年即已完成「刑法第二次修正案」,遂以該修正案為藍本,略加刪改而成,經國民政府中央常務會議通過,並於民國十九年九月一日施行。因此,十七年舊刑法之立法理由,民國八年「改訂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之立法理由;而「改訂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係針對暫行新刑律予以修正,因此,舊刑法中保留暫行新刑律未予修正之相關條文,其立法理由,仍應參考暫行新刑律之相關立法理由。

    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舊刑法施行後,因條文複雜,不易解釋,各地法院請司法當局解釋條例者,紛至沓來,函電往復,頗費時日,且其中尚有最重要之一條急需修改者,乃舊律有輕犯可「贖罪」之一條,而該部刑法,則付諸闕如,以致各地監獄輕犯擁塞,其有關監獄生活與清潔,至鉅且大。因此,當時之立法院遂於民國二十年十二月,指派郗朝俊、羅鼎、史尚寬、蔡瑄,以及盛振為、趙琛、林彬、瞿曾澤等人為刑法委員,同年三月並加派徐元誥為委員。刑法委員會成立後,於同年十二月間完成刑法修正案初稿。其後,立法院於民國二十三年十一月,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於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經國民政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是為現行刑法典。

    現行刑法既係修正舊刑法,因此,現行刑法中保舊刑法未予修正之相關修文,其立法理由,仍應參考舊刑法之相關立法理由;而舊刑法部分條文之立法理由,仍須參考暫行新刑律之立法理由,職是,刑法典之立法沿革,對於現行刑法之解釋,實具有密切之關係。惟現行刑法當時之逐條修正理由,或因戰禍頻仍之故,至今仍未有發現,目前僅能尋得修正案要旨及其他立法關係文書,實屬法制史上之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