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 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28)
100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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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 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28) William G. Barber原著 |
林明燕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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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擬議架構 3. 貶損困擾 b. 商標使用要件 其他可能有助於考量之差異 (特別地當分析涉及商標所有人拙劣模仿、挖苦/諷刺或批判之案例),係 (1) 被告之使用是否為商業的或非商業的;及 (2) 被告是否使用原告商標評論原告或轉而評論某些非關原告之問題。直接相關於原告或其事業之評論中較少之商業使用係較可能涉及憲法第一修正案利益,因而較不可能與商標淡化法發生衝突 (註一)。 註一:相較於TMI (認為「非商業牢騷/抱怨網站」批判商標所有人並未違反FTDA或德州淡化法。) 及 L.L. Bean,
Inc. v. Brake Publishers, Inc. (認定「憲法上不允許」下級法院適用緬因州淡化法而禁止原告商標非商業性拙劣模仿;判定被告於成人性愛娛樂雜誌中以「L.L.Bean’s Back-To-School-Sex-Catalog」命名之二頁文章刊物構成「原告商標評論的或藝術的,而非商業的,使用」及被告「僅使用商標藉以指定Bean為其拙劣模仿之對象」),與Anheuser-Busch,
Inc. v. Balducci Publ’ns (適用密蘇里州淡化法於被告詼諧幽默雜誌封底所展現虛構產品「Michelob Oily」之嘲弄廣告之事實,而判命禁制令為適當的;認定被告暗示原告產品係被油污染,「被告甚至沒有一點必要一般性地評論格斯肯尼德河 (Gasconade) 漏油及水污染之目的」,而雜誌封底廣告佈置可能造成臨時讀者「未能注意其評論性目的」,及Dallas Cowboys Cheerleaders, Inc. v. Pussycat Cinema, Ltd. (適用紐約州淡化法初步禁止被告商業上地配銷或促銷穿有模仿Dallas
Cowboys Cheerleaders之制服,而以「Bambi Woods」為特色之情色影片。)以及Coca-Col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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