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及專利法(17) 說明書(I)
作者:蔡清福
專利制度及專利法(17) 說明書(I)
壹、法條
一、35USC § 112: 說明書所包含發明及其製造與使用方式與方法之書面描述,應出以完全、清楚、簡明及精確詞句,俾許熟習其或最相近技藝人士得製造及使用之,並應敘述發明人所思實施其發明之最佳模式。
說明書應總結以詳細指出及明顯主張申請人視為其發明標的一或多項申請專利範圍。
申請專利範圍得書成獨立項,或如案件本質所許,出以依附或多重依附型式。
除次項別有規定外,依附項應包含在前敘述項目之對應關係,並指明所請求標的之進一步限制,且應解釋為結合其所依附項目之所有限制。
多重依附項應僅以選擇方式包含多於一在前敘述項目之對應關係,並指明所請求標的之進一步限制。多重依附項不能充任任何其他多重依附項之基礎,且應解釋為結合相關特定項目之所有限制。
申請專利範圍之元件得以執行特定功能之裝置或方法表示,而毋須述及其結構、材質或動作,且此種項目應解釋為涵蓋說明書所述相對應之結構、材質或動作及其均等物事。
二、1. 中華民國專利法第60(104)條第三款:「說明書或圖式故意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或故意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應撤銷其專利權,並追繳證書。
2.我專利法施行細則有下列規定:
A. § 10 "……說明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a. 發明或創作摘要: 應以簡明文字敘述其申請專利內容之特點;
b. 發明或創作說明: 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或創作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c. 申請專利範圍。
B. § 10之一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申請專利範圍,應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並依左列規定敘述:
a. 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之內容;
b. 獨立項應載明申請專利之構成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待續)(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