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yeth v. Kappos判決提供 專利期限調整顯著增加的可能
100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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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eth v. Kappos判決提供 專利期限調整顯著增加的可能 |
白大尹 專利二組主任/專利師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 ‧台灣大學農工碩士 ‧水利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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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背景 申請人對於USPTO未能符合在35 U.S.C. §154(b)(1)(A)-(C)中明文的某些處理期限,享有專利期限調整。 有許多的延遲落入35 U.S.C. §154(b)(1)(A),稱為“A延遲”,其對於USPTO無法符合某些審查期限的每一天延長一天的專利期限,例如,“A延遲”的其中之一要求在從申請案的申請日起的第十四個月之內,讓申請人收到第一次回應。 35 U.S.C. §154(b)(1)(B)規定,對於由於USPTO未能在從申請案的申請日起的三年之內許可專利的延遲專利許可的每一天,延長一天的專利期限,其稱為“B延遲”。 然而依照35 U.S.C. §154(b)(2)(A),對於A與B延遲所重疊期間的範圍,專利期限調整的延遲的數量不應該超過專利許可受到延遲的實際日數,在Wyeth判決之前,USPTO是從申請案的申請日開始計算B延遲期間的日子,因此由USPTO所計算的A與B延遲之間的重疊是從申請案候審決定開始起算,而非從申請案的申請日開始的三年。 Wyeth判決 在Wyeth案中的爭點為是否計算B延遲日數的時間期間應該開始於申請案的申請日,或者是從申請一申請案之後的三年標記點,直到申請案許可。CAFC判決贊同Wyeth,認為USPTO對A與B延遲的重疊的解釋不能調和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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