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三)
100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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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三)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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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訴訟,正變成愈益受歡迎而用於專利訴訟的審判地點。此增加的理由可能是幾個因素的結果,包括:有資格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投訴而請求第337款調查的外國公司的增加、遍及過去幾年被輸入到美國為數增加的產品、和由了解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訴訟的潛在利益的許多訴訟者的轉移。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被授權審理由對抗所聲稱侵權輸入的美國專利擁有者所提出的投訴。 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行動在程序和救濟上不同於地方法院的行動,每個種類彼此間具有優點和缺點。在程序上,不像民事案件,在國際貿易委員會中沒有陪審團審判。一位行政法法官主持訴訟程序並作成最終判決。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實施規則也要求特定的證據、先期的調查、費用和具有控告的書狀;民事訴訟在答辯狀階段不要求這種類或層次的特性或投入。也值得指出的是: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法令明確地指導國際貿易委員會不要考慮反訴,且僅僅聚焦在控告和辯護的陳述上。如果反訴被提出(這是非常罕見的),則其必須被移交到地方法院。再者,不像在民事訴訟中,國際貿易委員會無法裁定金額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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