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對涉及醫療發明的 更大範圍(之三)
100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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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對涉及醫療發明的更大範圍(之三) |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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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排除的手術治療的任何定義必須涵蓋醫療專業活動的核心,其成員特地被訓練且他們承擔了特定的責任。擴大委員會強調:在參考立法文件後,請求項所包含治療的本質對被排除具有決定性,而非誰執行治療。 然而,由於擴大委員會以需要醫師之參與的健康風險來定義此本質,此區別可能導致些微差異。 在法庭的案件背景上,所請求的方法應被可專利性排除,是因為有關的委員會認定所請求的方法包含由一侵入性步驟(即注射至心臟)的實施,其顯示:需要施行專門的醫療專業並承擔健康風險於人體之實質上物理性介入(即使以所需要的專業照護及專門技術來施行之時)。 然而,排除不應該被過度擴大地解讀。擴大委員會闡明「手術治療」的定義應保證以下幾點: ●原則上,安全的例行技術並未被可專利性排除(即使在侵入性本質之時)。僅涉及次要介入之非關鍵性方法與沒有實質的健康風險應該沒有落入該定義。 ●如果其具有與施行方式有關的健康風險而且不是僅與藥劑本身有關,那麼僅涉及非治療藥劑施用的治療被排除。 ●排除並未適用於僅針對儀器操作的方法,而不用它們提供任何具有在身體上由儀器產生效果之功能性交互影響。 ●健康風險被忽略的方法並未被排除(非保守性的方法),例如涉及犧牲動物的方法。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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