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母案費用之歐洲PCT案的禁止分割
100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
DEEP & FAR |
|
未繳母案費用之歐洲PCT案的禁止分割 |
蔡頌瑾
專利一組副主任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
|
|
||
(續上期)假如EPO不是國際檢索單位(ISA),例如係由USPTO或JPO進行國際檢索,則情況就不同了。在這種情形下,申請人仍然有機會讓第一次出現在進入歐洲的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標的在歐洲階段被檢索。在甚麼時點國際申請案變成在待審中的歐洲申請案?EPC2000第36(1)條規定表明可提出「涉及任何待審之較早的歐洲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案 (該用語「任何」意指與母案專利申請案的種類無關,其可能是一般的歐洲申請案,或是歐洲-PCT(Euro-PCT)申請案,或是從這些案子中的任一者分割出來的分割案)。該用語「待審」設定了母案申請案的狀態條件。何時PCT申請案可被視為「待審之較早的歐洲專利申請案」呢?審查基準(A-IV-若是提早進入歐洲階段呢?吾人可否在31個月的期間到期之前,要求提早進入歐洲階段而不支付費用?第159(1)條規定要求歐洲-PCT申請案應進入歐洲階段,且申請費用和其他費用必須於31個月的期間內支付。EPC沒有針對提早進入歐洲階段的規定,但PCT表明申請人可 要求提早進入,且如果有此要求的話,假如有支付費用,EPO應當「開始提早處理」。只有要求提早進入而未支付費用,則無明確的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