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母案費用之歐洲PCT案的禁止分割

道法同仁

    未繳母案費用之歐洲PCT案的禁止分割
    100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DEEP & FAR

     

     

    未繳母案費用之歐洲PCT案的禁止分割
     

     

    蔡頌瑾 專利一組副主任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續上期)
    假如EPO不是國際檢索單位(ISA),例如係由USPTOJPO進行國際檢索,則情況就
    不同了。在這種情形下,申請人仍然有機會讓第一次出現在進入歐洲的申請專利範圍中
    的標的在歐洲階段被檢索。
     
    在甚麼時點國際申請案變成在待審中的歐洲申請案?
    EPC200036(1)條規定表明可提出「涉及任何待審之較早的歐洲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案
    (該用語「任何」意指與母案專利申請案的種類無關,其可能是一般的歐洲申請案,或
    是歐洲-PCTEuro-PCT)申請案,或是從這些案子中的任一者分割出來的分割案)。該
    用語「待審」設定了母案申請案的狀態條件。何時PCT申請案可被視為「待審之較早的
    歐洲專利申請案」呢?
    審查基準(A-IV-1.1.1)幫助不大,其僅表明該歐洲-PCT申請案必須已經進入歐洲階段
     
    若是提早進入歐洲階段呢?
    吾人可否在31個月的期間到期之前,要求提早進入歐洲階段而不支付費用?
    159(1)條規定要求歐洲-PCT申請案應進入歐洲階段,且申請費用和其他費用必須於
    31個月的期間內支付。EPC沒有針對提早進入歐洲階段的規定,但PCT表明申請人可
    要求提早進入,且如果有此要求的話,假如有支付費用,EPO應當「開始提早處理」。
     
    只有要求提早進入而未支付費用,則無明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