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及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100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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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及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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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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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複審期間回覆修正的時間限制 如在正式的審查後,複審的請求被認為不符合專利法或其施行細則或這些基準的相關法規而需修正,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發出一做出修正的通知,且要求請求人從收到通知的日期15天內做出修正。換句話說,回覆修正的時間限制將從一個月變為15天。 12. 恢復在國際階段PCT申請的優先權 當PCT申請案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請求恢復在國際階段PCT申請的優先權(例如:國際案的申請日是從優先權日起之12至14個月)將不予考慮。此優先權的優先權要求不在中國生效。 13. 由引用之前的申請案所合併的省略項目或內容 當PCT申請案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由引用之前的申請案所合併而保留國際申請日的省略項目或內容,將不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所考量。 若申請人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在送出的文件中指出,申請案的敘述中包含由引用所合併的項目或內容,且依循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之程式時,再確認關於中國的國際申請日,則由引用所合併的項目或內容將被視為原始申請文件的一部份。若非如此,由引用所合併的項目或內容將無法保留在原始申請文件中。此外,在程序進行間,申請人不能以改變關於中國的國際申請日的方式保留由引用所合併的項目或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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