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 進步性步驟趨勢
100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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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進步性步驟趨勢(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續) |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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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判斷動機之存在時所應考慮的因素 日本特許廳之審查指南列出了下列在(ii)的判斷動機之存在所應考量之因素:(1)技術領域之間的相關性;(2)問題間的共同性;(3)操作與功能的共同性;以及(4)包含在先前技術發明中的建議。應該瞭解的是,不僅只考量「相關性」與「共同性」的存在,而且考量其程度。 即使動機的存在由上述(1)到(4)所初步斷言,當(5)有避免先前技術發明的結合之理由,或是(6)本發明具有顯著的操作與功效,則本發明被判斷不容易實現。 在因素(1)至(4)項中的事實(其建議動機的存在)就是作成本發明缺乏進步性步驟評估之基礎。相對地,在元素(5)與(6)項中的事實則是防止此類評估的事實。這些事實共同評估動機是否存在。雖然有影響的事實在多數情況下落於(1)至(6)項任一,但(1)至(6)之外的因素可以列入考量。 上述架構一般由法院確認。 3. 對於進階創造性步驟程度的考量 對於上述的架構,有些人表達了他們考量該技術領域之間的關聯性似乎太過被著重;如果次要先前技術發明或技術廣為人知,則動機的存在會太輕易被斷言;以及在某些情況下,雖然考量動機的存在是適當的,但透過設計問題的途徑,進步性步驟的存在被否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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