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欄(二十八)
100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
DEEP & FAR |
新式樣專欄(二十八)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
|
在英國此被告知的使用者
4.她對“不完美的記憶”較商標之“一般消費者”更無責任,因此通常該比較以該新式樣及該侵權一起而被實行。
隨後英國法庭判決已遵守此結論,如愛爾蘭的高等法院在Karen Millen對Dunnes [2007] IEHC 449案中所為,在該案中法官認為此“被告知的使用者”係“一位具有敏銳流行感的女人,以前為公眾可得的女性頭飾及襯衫新式樣之一種充分認知、對新式樣機警的且對女性頭飾及襯衫新式樣之任何功能的或技術的限制具有一種基本的理解”。
顯然地,該被告知的使用者的性質將取決於該新式樣的性質,但該英國上訴法院確似給我們欲賦予較共同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訴願委員會到目前為止已作出者,而對該被告知的使用者所認知及注意的一種更高的程度。
如在上文所見,對OHIM委員會,該檢測人員可能是一個小孩,可能比外表更在意關於品味,且可能僅被告知到瀏覽網站及目錄、或經常性舉行電話討論,而幾乎皆以相同的方式,有如吾人所假設:OHIM人員將藉由確切地訴諸此類資料,而在沒有大量證據下,決定一件案子。
此結果將是較窄的新式樣,欲使其無效是較困難的。在英國聰明的被告當答辯侵權時,可能因此在OHIM攻擊有效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