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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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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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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9.a. 標誌無近似 於White-Lux商標案,標誌WHITE-LUX於第11類金屬鹵化物電燈註冊申請,被標誌BRITELUX(亦註冊於第11類照明設備)之所有權人異議。此異議人依據商標法1994第5條第2項,主張就公眾而言這兩個標誌之間有混淆可能性。商標註冊局的聽證官認為此二標誌傳達出顯著不同的視覺印象,而且無法說服一般消費者會讀錯標誌的發音而造成口語上的混淆。因此,他認定此二標誌不夠充分地近似而致產生混淆可能性,且WHITE-LUX可得註冊。 I.B.9.b. 商品/服務無近似 於Nasa商標申請案,兩造為Higgins及美國政府,即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就商標註冊局駁回其對文字NASA加上文字NICE AND SAFE ATTITUDE(用於外衣商品)之註冊所為異議之決定提起上訴。 法院認定NASA所提出之證據並未確立相關交易的使用,而能使註冊局判定確實有依商標法1938第11條之混淆可能性,因此該註冊無法以該理由被撤銷。 I.B.11.e. 惡意 於C A Sheimer商標申請案(第2案),就商標註冊局聽證官的決定向指定審查員提起上訴。申請人早已擁有VISA之註冊於保險套及避孕用品。Visa International,用於金融服務之相同標誌之所有權人,主張標誌之未使用而成功地申請撤銷申請人先前的註冊之後,申請人提出VISA標誌之進一步申請,也是用於保險套及避孕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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