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善意

道法同仁

    證明善意
    100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DEEP & FAR

     
    證明善意
     

     

    藍含青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VII. 於兩個假設性情況挑戰善意使用意圖

     

    申請人或許會爭論善意使用意圖存在,特別是當其成功地啟用其他先前曾放棄

    的商標時,故其至少可主張具有行銷此種 遺產商標之經驗。此外,如其持有一

    些商業計畫的文書以尋找商標被授權人,則或可克服以此為基礎之挑戰。最少,異

    議人在此情況應考量以欠缺善意使用意圖為理由之攻擊,並尋找必要資訊以打下所

    需之基礎。基於同一理由,從事此種交易之申請人應有日後須證明真實商業計劃及

    行銷其申請案商品之能力,上述均與申請註冊同時合理並存。

     

    A.     為保護機密商業計劃而為多樣商品列表

    一家公司以多於一個潛在可能使用於新商品上,而提出數商標申請註冊,此種

    情形頗為常見,因該公司欲知消費者最喜愛何一商標,而實施市場調查。或者,舉

    例來說,在製藥業界,公司可能需要取得行政許可,因此必須準備 備用商標,

    以預防第一選擇遭美國食品藥物局駁回。此實務如在善意使用意圖標準下不應發生

    問題,蓋這些偶發事件---行銷訴求或行政許可---在善意使用意圖得以申請註冊之基

    礎下相互呼應。

            然而,在另一種情境下,公司可能會在申請某特定商標之際,將多項商品涵蓋
    於欲受保護之指定範圍內,此舉並非由於其對所有列舉之商品均有使用意圖,而是為了
    保護其未來推出新商品之真實商業計劃,免於受競爭者破壞。舉例來說,製藥公司可能
    會在申請時列出可治療多種疾病(幾乎是此業界慣用手法),但事實上,該公司僅欲將該
    商標使用於正在發展,只可治療特定疾病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