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基礎理論(70)
100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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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基礎理論(70) |
蔡律灋 律師 ‧臺灣大學法律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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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標示「專利申請中」(二) 當特定物品標示有「專利申請中」之字樣時,該標示所指涉之發明尚未取得專利, 甚至不具有可專利性!「專利申請中」事實上僅表示專利申請案尚在專利局之審查過程 中,而非專利彼時已經發生效力。標示「專利申請中」之目的在於告知所標示之物品並 不屬於公共領域,且可能會享有尚未取得之專利權或未來之保護。因此,在為該標示時, 標示該字樣之物品技術上尚未受到涵蓋該標示所指涉發明之有效專利之保護。「專利申 請中」之告知並未給予任何人相關之認識,故不得據以作為故意侵害之理由。就故意侵 害專利而言,該專利必須存在,且侵害人必須認識該專利之存在。 在 在專利發證前,不會有任何侵害之情形發生。在美國專利及商標局就專利申請案所進行 之審查程序終結前重製或以其他方式仿製僅標示有「專利申請中」字樣之物品,其本身 並非不法行為,亦未以其他方式侵害專利權人之任何權利。然而,自發給專利證書之日 起,任何未經授權所為之製造、使用或銷售均將構成侵害。任何人如果在發給專利證書 之日前已從事於專利權人發明未經授權之製造,則其自發給專利證書之日起,應停止其 行為,以免成為侵害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任何人如欲表示特定物品事實上已受到 一個或數個美國專利之保護,應在該物品上標示該專利或該等專利之編號。雖然方法(製 程)顯然不可能加以標示,但仍然可以在以專利方法製造之物品上標示該方法之專利編 號。要求於物品上為權利告知之目的在於提供公眾資訊。准予專利本身被認為係該專利 存在之擬制知悉。專利所有人或其所授權之人如果未在專利物品上為此標示,依35 U.S.C. § 287之規定,其將必須受有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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