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尚法律: 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四)
100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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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四) |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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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這些授權所根據的合約因此是至關重要的。想想2000年由Calvin針對其最重要被授權人Warnaco所提出廣為宣揚的200萬美金訴訟。Klein爭論:Warnaco經由倉儲會員店(比如Costco及Sam’s Club)銷售Calvin Klein牛仔褲的決定已經貶低並降低Calvin Klein品牌的名聲。Klein的案子是否法律上有效取決於合約(其未明白排除對諸如Costco商店的銷售)的仔細閱讀,以及對時尚市場的透徹瞭解(Costco的顧客對於Calvin Klein產品-若看見它們在Costco販售-真的會失去敬意?)。最後,爭論以據有傳利於Klein的方式(以及Warnaco頂尖管理之職業終點)之條件結束。本案彰顯仔細撰寫授權合約的重要性-此為後文中詳細討論的主題“時尚授權”。 C.2 反仿造 不是所有時尚公司(而是只有最成功的)需要涉及仿造。因此,有時候滑稽地觀察到:時尚設計師能收到最大的恭維是要在運河街上出現(始終關連於仿造品銷售的紐約市購物地區)。對於諸如Louis Vuitton、Calvin Klein、Gucci、Cartier、等等的時尚領導者,反仿造已成為主要的事(有一些公司每年將高達一千萬美元專用於其反仿造努力)。反仿造策略在後文 “時尚的反仿造”被進一步討論。 C.3 商業銷售 如同實體產品在商人間批發販售,時尚產品由美國買賣法-統一商法典(UCC)-所涵蓋。時尚產業今日是受控於能夠律定時尚供應方的供應合約條款的大買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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