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韓國最高法院對於 數值限定發明的案件(續)
100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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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韓國最高法院對於 數值限定發明的案件(續) |
黃裕煦
專利師 ‧
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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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據韓國專利實務,關鍵性意義是確定一數值限定發明的進步性的一個重要概念,並因此確定關鍵性意義對於一數值限定發明是否必需之標準是重要的。值得注意的是,最近最高法院案件編號2008hu4998,關於數值限定發明進步性的確認,再次確認了此一標準。在這個案子,最高法院首次確認了關於數值限定中,關鍵性意義必要性的現存法律原理,如下: “當專利發明的物件及功效與公眾已知的發明相同,若差異僅在於數值限定,該專利發明…因只牽涉到一個簡單的數值限定,而缺乏創造性…然而,若該數值限定為了達成目的,作為一技術手段具有關鍵性,且不同於公眾已知發明之目的,而其功效也不同即使除了數值限定以外,兩發明的元件皆相同,則專利發明的創造性不可僅因為在數值限定無關鍵性意義而被拒絕。” 根據上述法律原則,最高法院認為,關於電燈組合專利的案子中,請求項1的某部份元件具“小於 “即使燈形狀的差異已被考慮,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仍和引證文件2的相同,皆是藉由降低緩衝體壓力以增進光的輸出功率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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