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關於 生物技術發明審查基準的修訂(續)
100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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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關於生物技術發明審查基準的修訂(續) |
夏啟行
專利工程師 ‧
台灣海洋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
東華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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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訂的基準中,韓國智慧財產局最近提及siRNA及miRNA,以及就上述核苷酸的進步性的決定採取相同的立場。雖然RNA干擾技術於近期被導入(第一篇關於特定目標siRNA的專利已於2005發佈),由於研究員用於設計siRNA的生物信息學篩查及使用“目標規則”,韓國智慧財產局認為目前對於獲得主動siRNA序列的成功有著高度的期望,”。 針對一組基因或蛋白質所主張的發明之單一性 根據韓國的專利法案,相較於習知技術而有整體的獨特改良,一組被主張於一申請案的發明應該分享其特別的技術特徵。最近,關於一組基因或蛋白質的專利申請案因為以晶片為主的科技的發展而增加,因此,韓國智慧財產局已於其修訂的基準中列出滿足該單一性要求的特定例子。 例如,當複數個已知的半白質A、B、C及D透過使用蛋白晶片的生化標誌物篩查而被辨識為用於診斷胃癌時,上述蛋白質不能被主張於一申請案(即使它們具有相同的作為生化標誌物的用途),除非對於生化標誌物有貢獻的特別技術特徵係以上述蛋白質之常見的結構上或功能上的特性為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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