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引進在著作權法的 「合理使用」條款
100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1) |
DEEP & FAR |
|
|
可能引進在著作權法的 「合理使用」條款 |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
|
||
|
4.目前的狀況 因為著作權法變成文部科學省的責任,他們正在發展「合理使用」條款的具體與實際的文本。事實上,對引用「合理使用」條款的論點,與「本部」的建議一致,也在文部科學省的文化審議會(以下稱審議會)出現。「本部」的關鍵人物中 而,原本預估「審議會」則會至少討論此事到2010年初。再者,當提案的特定文本是公開時,他們可能會吸引進一步的討論,包括對抗所有權人的立場。雖當時尚不清楚是否在2010年新條款將會被提出至國會。但實際上,新著作權法已在 當前的日本著作權法主要有三個新的修改方向: 一、簡易化以網路等途徑利用著作物的規定。例如允許往資訊服務業者在必要的限度下進行複製,但在知道有違法送信可能的著作物時,限制實施對著作物的檢索服務。或者是在著作權人不明時的使用時,搜尋所有權人所付出「相當努力」的規定予以明確化,且對著作鄰接權不明的狀況也設有裁定制度。此外,國立國會圖書館為了避免所藏資料的正本損毀,可予以電子化複製等。 二、抑制違法著作物的流通。除了以往對侵犯著作權物的「散佈」、「以散佈為目的的持有」會認定為侵權行為之外,「有散佈意圖的通知」也被認定為侵權行為,例如拍賣網站業者在知情下仍將侵權物放上網站販賣。 三、確保障礙者的資訊使用機會。為便利視覺或聽覺等有表達認識上障礙的人,相關機構設施產業可以對於著作物以不同方式進行必要的複製。 四、著作權登錄本的電子化。不限於傳統的實體登錄,也可以用磁片記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