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渡受雇人發明的默示同意
100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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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渡受雇人發明的默示同意 |
劉忠軒專利工程師 ‧長庚大學生物醫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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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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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審理的一案例中,提供地下汙水自動回收系統的DongHo公司之四位前高級幹部成立了一間提供相似服務的公司;當這些高級幹部離開 DongHo時,他們同時也帶走一些在DongHo服務時期所創作的專利發明。DongHo指稱由於這些高級幹部在任職DongHo期間發明這些專利發明,所以他們有義務轉移這些發明的所有權給DongHo。 法院發現DongHo過去實施一有關受雇人之發明所有權轉移給DongHo以及補償受雇人該轉移的政策超過五年。再者,當DongHo為受雇人,包含此四位前高級幹部所創作的發明提出專利申請時,DongHo稱此受雇人為發明人。且由於DongHo 的政策,DongHo已經取得大部分其受僱人之發明的專利權。 基於此事實,該法院認為這些前高級幹部清楚地了解DongHo的此政策並且已經默示同意轉移他們的受雇發明所有權給Dong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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