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藥物的生命週期管理及專利制度
100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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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藥物的生命週期管理及專利制度 |
吳怡珊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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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藥發明的專利申請案 1.3藥學相關的選擇發明 然而,對於一個在相關申請案公開之後才申請的涵蓋選擇發明的申請案來說,通常須要在審查階段指出相較於揭露於相關前案的發明,系爭發明所具有的顯著優秀效果。這點在準備說明書時應考慮進去。 再者,有以下這樣的案例,即使外消旋形式已被公眾知悉,某專利仍已被核准於特定光學異構物。另一方面,有一個司法判例認為,由於外消旋形式已被揭露的事實,光學異構物的每一者實質上已被揭露(請求撤銷訴願決定No. 8, Administration Ke, 東京高等法院, 1991的案例)。對於申請關於特定光學異構物的選擇發明的一個專利申請案,我們認為較佳的是在該申請案中包含一個藥物用途請求項,例如「一種用於治療疾病X的醫療組合物,其包括化合物X的R-鏡像異構物,該R-鏡像異構物具有80%或更高的鏡像異構物過量」。 [司法判例4] 請求撤銷訴願決定No.
62, Administration Ke, 2003(原告為Aventis
Pharma Societe Anoyme,被告為日本專利局長)的案例。 這是尋求撤銷JPO的訴願決定的案例,其中JPO核駁日本專利申請第H04-504006(對應於WO92/12980)號的申請案,其請求以下發明: 一種用以改善睡眠品質及/或長度的醫療組合物,其包含6-(5-氯-2-吡啶基)-5-[(4-甲基-1-哌啶基)- 羰氧基]-7-氧代-6,7-二氯-5H-吡咯並[3,4-b]吡嗪的右旋異構物或其醫藥上可接受的鹽類,而與一或更多醫藥上可接受的稀釋劑或佐劑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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