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 延長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九)
100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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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 延長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九) |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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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涵蓋可於權利範圍內先前許可實施的藥物的專利權延展(日本專利法第67之3條第1項第1款): 現今,藥物活性研究已與對提昇生活品質(quality of life,QOL)有貢獻的投藥系統的藥物製劑相關聯。具有特定成份(賦形劑或相類似物)及結構的藥物製劑的發明專利亦可能被延展期限,然而日本專利局裁決專利法第67之3條第1項第1款的要件於目前專利實務上,是基於先後獲得核准的藥物在「有效成分」與「效果或功效」來作成判斷,即使是於在先獲准的藥物具有不同的配方而未被包含在欲申請期限延展的藥物配方專利範圍內的案件中。因此,在一案件中,先後獲准的藥物各具有不同配方者,如果「有效成分」與「效果或功效」相同,則基於在後的使用核准而申請的專利期限之延展將會被駁回。(日本審查基準) 與之前所述的判例第2至4與7不同,之後介紹的各案例(第5、6、9、10個判決)將形成一個結論,那就是與這個基於在後的使用核准而提出期限延展之專利大致上無法以在先的藥物使用核准加以實施之事實無關,皆被認為不必如同傳統判準下須先獲取實施已准專利的發明的預先使用處分。(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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