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該商標法之提出修正 (part 2)
100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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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該商標法之提出修正(part 2) |
鄭凌軒 專利工程師 .中山大學電機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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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出的修正明確規定任何類似於由WIPO所公佈的國家徽章和用以象徵會員 國的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和戳記是無法被註冊的。再者,若相關的國家或組織提出了申請,該提出的修正是允許國旗、符號、 國徽等的註冊。3. 延展程序的簡化 在1997年對於延展案的實體審查已被廢止,因此延展案能在僅止於表面審 查之檢閱之後,即為註冊。所提出的修正更進一步提出商標註冊在要求時為延展付費下應該自動延展。4. 商標申請案的職權上的修正 所提出的修正提出KIPO審查員能在商標案依職權修正明顯的錯誤,而不須 申請人特別要求。然而,KIPO應該申請人於有如此的修正發生時,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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