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法官v.台灣社會(下)
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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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v.台灣社會(下) |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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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字面上雖極易理解,然適用上卻可發生極大之困擾 。詳言之,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列下,「其他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是否須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有相同之強度?若等同, 實與未修無異,故自修法角度觀之,顯應解之為強度不同。然如強度不同,為何採並列 之方式,而非異項規範之?茲謹循已然修訂之法律,企圖闡析本句如次: 一、前者既引動修法,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與「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兩組之行為反社會性強度不同,庶免徒勞修法; 二、雖「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與「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兩組之行為反社會 性強度不同,然差異不能太大,否則立法體系或技術顯然錯亂或低劣; 三、兩組之行為反社會性強度既然不能相同,以免修法無效,且兩者間之差異又不能太 大,以免立法體系或技術顯然錯亂或低劣,於是兩組行為反社會性強度間只存以下 出路: 1. 後一組行為反社會性之強度雖不若前一組,然無其他適當法條得為妥適規範,姑 以本條項繩之; 2. 後一組行為反社會性之強度自某一角度觀察(例如,藉武力、超能力或藥物施行 控制)雖不若前一組,然自另一角度觀察(例如其行為方式),令人髮指,故以 本條項繩之。或許筆者於此僅製造一新名詞「行為方式令人髮指」,而未解決實 際問題。因稍低之行為反社會性強度如何與行為方式令人髮指相區別?此問題不解 ,此出路與前一出路有何不同? 四、縱為前段勉強出路分類,吾人仍將面對以下困難: 1. 刑法雖不必然不適用法律不確定概念,然如法律構成要件不明確,國家或法官必 無以貫徹罪刑法定主義之法治理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