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八十九)

道法同仁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100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八十九)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接著我們談暫行新刑律,暫行新刑律,係脫胎於「大清新刑律」,因此,暫行新刑律之立法理由,即「大清新刑律」之立法理由。惟未及施行,民國已成立。

    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並於民國元年三月三十日頒行「暫行新刑律」後,於民國三年成立法律編查館,任章宗祥為館長,汪有齡、董康為副館長,聘請日藉學者岡田朝太郎參與暫行新刑律之修正工作,歷時八月全篇告成,名為「修正刑法草案」(法制史上另稱為「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並於民國四年二月將草案呈交袁世凱,袁則將其飭交法制局及參政院審核,但未及議決公布,即已垮台。袁世凱下台,經過張勳復辟事件後,由北洋軍閥段祺瑞掌權,段祺瑞以再造共和為標榜,於民國七年七月設立法律館,任董康、王竉惠為總裁,對原「修正刑法草案」(即「第一次刑法修正案」)進行重新修改,於民國八年告成,名為「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晚清「大清新刑律」以迄民初「暫行新刑律」的制頒,適逢西方刑事學派論爭之際,很自然的,受其影響甚深,有帶新派色彩者,亦有帶舊派色彩者,茲略舉數例,以明梗概。「暫行新刑律」中蘊含舊派理論者有:()新刑律的刑罰,其輕重一視侵害法益大小以為衡:犯竊盜罪者,處三等至五等徒刑;強盜罪者,一等至三等徒刑;普通侵占罪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公務或業務上之侵占罪,則處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凡此皆依客觀事實大小而定刑之輕重者。()「暫行新刑律」共犯規定以實行行為為基本,實施犯罪行為者為正犯,事前幫助犯者為從犯;正犯刑重,從犯刑輕,此亦依客觀事實分別之輕重者。下期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