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 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26)
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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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 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26) William G. Barber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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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形成一基於淡化印記之分析架構 B. 擬議架構 3. 貶損困擾 a. 法定範圍 法院認定淡化之二不同型態:「模糊/弱化 (blurring)」及「貶損/醜化 (tarnishment)」。「貶損/醜化 (tarnishment)」產生於原告商標被連至劣等、有害身心或口碑不佳之產品,例如,商標被描述於淫穢猥褻 (註一) 或非法 (註二) 之 活動脈絡中。「模糊/弱化 (blurring)」典型地言及「…透過其未經授權之使用於不同產品,削弱被創立商標銷售力」之概念。貶損通常被認為屬於州淡化法「損害商譽」之規定,而模糊被認為係由「顯著性質之淡化」條文所涵蓋。 FTDA是否包含貶損係不確定的。在建議增加新淡化條文(第43(c)條)至商標法(Lanham Act) 之商標評論委員會1987年報告中(所建議之淡化法大部分與FTDA相似),委員會亦提議增加一個別條文至第43(a)條(非第43(c)條)以處理使名譽受損及貶損/醜化之情事。委員會於理由書闡釋「商標貶損/醜化及使名譽受損係法定犯行之個別型態」及係「與典型Schechter淡化概念無關」(註三)。雖立法歷史顯示美國國會於制訂FTDA時,意欲包含貶損 (tarnishment) (註四),所制訂之FTDA並未包括商標評論委員會建議修正至第43(a)條,亦未將州淡化法「損及商譽」條文併入第43(c)條。基於此理由,最高法院質疑FTDA是否包括貶損/醜化 (tarnishment)。 註一:例如 Dallas Cowboys Cheerleaders, Inc. v. Pussycat Cinema, Ltd. (適用紐約州淡化法初步地禁止被告散佈或行銷穿戴仿製Dallas Cowboys Cheerleaders制服之「Bambi Woods」之色情影片。) 註二:例如 Coca-Cola Co. v. Gemini Rising, Inc. (適用紐約州淡化法初步地禁止被告仿製原告「Enjoy Coca-Cola」標誌而顯現「Enjoy Cocaine」標語於海報圖樣上之商業銷售。) 註三:依Ringling Bros.-Barnum & Bailey Combined Shows, Inc. v. Utah Div. of Travel Dev. (提到「如何於概念上適用貶損(tarnishment)至淡化理論之困難問題」。) 註四:「1995年聯邦商標淡化法之目的係保護著名商標免於模糊商標顯著性或貶損或損其名譽之後來使用。」「總統先生『1995年聯邦商標淡化法』係被設計以保護著名商標免於模糊….或貶損或損其名譽之後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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