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巡迴審判新訊
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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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審判新訊 |
白大尹 專利二組主任/專利師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 ‧台灣大學農工碩士 ‧水利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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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Egyptian Goddess擁有裝飾指甲拋光器的新式樣專利,所聲稱的新穎點是一個在四個面之中的三個上具有襯墊之四面樣式,先前技術包括三面樣式,而被告的產品是一個在所有的四個面上具有襯墊之四面樣式,肯認地方法院核准被告對不侵害簡易判決的請求的判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說道“當所宣告樣式接近於先前技術的樣式,在被控樣式與所宣告樣式之間的小差異對於假想的普通觀察者的眼睛有可能是重要的”。依此檢測,法院說道,除非被控物品“具體實施專利樣式或者其任何假冒”,侵害將不會被認定。法院認定被告的拋光器,雖然它是與專利樣式相同形狀,它並不侵害因為它在所有的四個面上具有襯墊。 依54(b)規定上訴管轄權範圍被狹窄地定義 iLOR LLC v.
Google Inc. 在第一印象的案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定地方法院命令陳述一“訴訟”以偏見而駁回以及“沒有正當原因而延遲”之此一事實,並不表示判決是最終的以及,依Fed. R. Civ. P. 54(b)案件中的所有的爭點是立即可上訴的。在此案中,iLOR LLC控告Google宣稱它的Google Notebook侵害iLOR“對超連結增加使用者可選擇功能的方法”的專利,該方法允許使用者以毋須開放的超連結來執行具超連結多樣化的功能,下級法院拒絕iLOR對關於爭議專利請求項的初步救濟的請求,核准Google對關於不侵害該請求項的簡易判決的請求,並且以偏見下令駁回iLOR的請求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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