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關於生物 技術發明審查基準的修訂(續)
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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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關於生物技術發明審查基準的修訂(續) |
夏啟行
專利工程師 ‧
台灣海洋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
東華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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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並不意味被一新的用途所定義的基因或蛋白質在韓國不具可專利性。用於基因或蛋白質的用途發明可被撰寫套組、方法、合成物針對的申請專利範圍所保護。新的準則提供數個關於可被撰寫成以下種類發明的例子不同的申請專利範圍,其包含被針對於“一用於偵測包含基因A的間質幹細胞之合成物”、“一用於診斷包含基因A、B、C及D的胃癌之套組”、“一提供用於包含蛋白質A診斷胃癌的資訊之步驟之方法”以及“一用於藉由加強基因A的表現以增進膠原細胞的繁殖的方法”的申請專利範圍。 與日常“使用”型態的申請專利範圍相較之下,上述例子中新基準的申請專利範圍的涵蓋可能變得更特定及狹窄。於是乎,當撰寫已知基因或蛋白質的一新用途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得包含每一種可能的關於此發明的申請專利範圍。 多核苷酸碎片的進步性 在先前的審查基準之下,當一特定基因與一特定疾病之間的關係為已知的情況下,包含該基因或反核苷酸之一部分的探測器或引子基本上缺乏進步性,除非顯現出該等碎片於偵測或治療相關疾病的“顯著功效”。修訂的基準藉由要求所主張核苷酸碎片“極高顯著功效”的呈現以進一步提高辨識進步性之標準。 韓國智慧財產局之立場是,最近在生物信息學或基因學,連同基因學資料庫或電腦程式上的支援下,已允許偵測與疾病相關的基因的表現探測器及引子之鑑定成為熟習本技術人士的例行公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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