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引進在著作權法的 「合理使用」條款
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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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引進在著作權法的 「合理使用」條款 |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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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也認知由所有權人一方所表達的憂慮;如果廣泛限制著作權的條款被引用,而導致對所有權人增加負擔,則將充斥非法使用,因只有犯行與司法制度才能解決問題。 以上述觀察,報告總結了可廣泛限制著作權法允許「合理使用」的條款,在維持增加個別目錄的目前途徑而例外於現行法下,應被引用至不損害所有權人合法利益(日本版的「合理使用」條款)的程度。 3.3 如何結合「合理使用」條款 然後,報告轉到更細節的爭論,例如,「合理使用」條款的文本細節,如下面概要。 制定「合理使用」條款涉及文字不清楚的途徑,即是否受版權保護作品的特別使用類型是「合理」使用。在犯行後,經過各種訴訟與判例會逐漸清楚何種類型的使用才是合理使用。 在這個事項,制定各特殊例外的其它途徑有一優點,即使用者在犯行前有某種程度的推測,可以建立適合且快速的司法判決,而不論長立法過程。因此,報告建議這個途徑應該繼續與「合理使用」條款一致。 有關「合理使用」條款的文本,為了決定特定的使用是合理使用,應指出被考量的具體事實,例如作品的本質,使用的目的與種類。於這樣做時,就應該提到「伯恩公約」(第9條第2項)中被稱為「三步驟檢驗」(Three-step-test)[1]。又,應分析有關法院判例與考慮學術討論。 上述概要是「本部」所討論到的,而內容已經被提交至文部科學省(M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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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伯恩公約第九條第二項關注複製權的例外,該例外規定「在聯合國會員國應立法允許此等著作的複製:1)僅限於相關特定之情形下(in certain special cases);2)未與著作之正常利用相衝突(does not conflict with a normal exploitation of the work);且3)不致於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法定利益(does not unreasonably prejudice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author)」。類似的條文可在TROPS協定(第十三條),WIPO著作權條約(第十條)以及WIPO表演及錄音物條約(第十六條),其範圍不限制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