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擴大委員會就軟體專利之提交
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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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擴大委員會就軟體專利之提交 |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機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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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主席Alison Brimelow最近提交給擴大上訴委員會一些關於在歐洲專利公約52(2)&(3)條款下,排除電腦軟體申請案件的問題。這些問題也許對電腦實施的發明(CIIs)的可專利性有關鍵的重要性,及特別是針對軟體的申請範圍是否在歐洲可被允許。 背景 在現行歐洲專利局的判例法下,假如一個〝進一步的技術效果〝能被證明,對於用軟體實現發明的專利申請範圍原則上是被允許的,該效果通常詮釋為一種超乎軟體與硬體間常規的互相影響。歐洲專利局判例法已經證明假如電腦軟體本身的申請範圍是特別地針對可允許的方法,其申請範圍也是被准許的。例如,既然一個新穎性與發明的(也就是不非顯而易見的)轉換數位影像的方法(例如為了壓縮或圖像品質的改善)原則上為可專利的,那麼實現該方法的電腦軟體申請範圍就不應該被拒絕。 英國與歐洲專利局之方法 在過去幾年,在歐洲專利與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對於如何看待電腦實施的發明一直存在某種程度的歧異。在2006年,此現象產生一些問題,並由英國上訴法院提議給歐洲專利局要求擴大委員會作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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