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09年8月31日判決之In Re Bose Corp., 聯邦巡迴法院翻轉USPTO商標審理及 上訴委員會2003年MEDINOL詐欺判決, 聲明TTAB錯誤地降低詐欺標準

黃郁靜

黃郁靜

資深專利工程師
    -國立陽明大學 物理治療系
    -國立陽明大學 生物藥學研究所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物理治療師
    -國立陽明大學新藥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道法法律事務所
於2009年8月31日判決之In Re Bose Corp.,聯邦法院翻轉詐欺標準
100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DEEP & FAR

 

 

2009831判決之In Re Bose Corp.
聯邦巡迴法院翻轉USPTO商標審理及
上訴委員會2003MEDINOL詐欺判決,
聲明TTAB錯誤地降低詐欺標準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回應於登記者BoseUSPTO商標審理及上訴委員會(TTAB)提出的對抗申請人-

申請人之HEXAWAVE申請案的針對第9類無線商品的異議,Hexawave尋求撤銷Bose

用於TTAB核准且Bose循以上訴之 電台、電台時鐘、錄音帶錄音機及播放器等及其

他此類商品WAVE商標登記。Hexawave宣稱當Bose在其延展申請案中宣稱註冊標誌

是用於所有商品,而證據顯示該標誌並未被用於錄音帶錄音機及播放器時,Bose

USPTO之前犯有 詐欺 Bose防禦而聲言其宣稱是真實的或缺乏明知的錯誤來抗辯,

此為在USPTO之前證明之一個關鍵要件,因其認為當在州際貿易中從消費者接收並傳

送那些商品或傳送那些商品給消費者以修復那些商品時,WAVE標誌被用於錄音帶錄音

機及播放器。根據其在Medinol Ltd. V. Neuro Vasx Inc., 67USPQ2d 1205 (TTAB2003)所陳

明的理由,TTAB分析Bose聲明的 客觀表現,以決定其是否應該已知其聲明的錯誤,

由此可推論詐欺的必要意圖。認定了Bose確實犯有詐欺之後,因為Bose 的信賴是不合

理的,其標誌在其商品上的的使用可被其用於維修服務的交易中所顯示,TTAB作出Bose

應該已知其聲明是錯誤的結論。

 

    聯邦巡迴法院起先在Torres v. Cantine Torresella S.r.l., 1 USPQ2d 1483 (Fed. Cir. 1986)
中聲明,若證據顯示登記人已知或應該已知其聲明的錯誤,登記人可被視為故意作出
其錯誤聲明而因此犯有詐欺。Bose上訴至聯邦巡迴法院,尋求從決定證據是否顯示被告
確實已知或應該已知其聲明的錯誤( “主觀意圖”),至從該證據推論的意圖的以上所稱的
客觀表現,挑戰TTAB 2003Medinol對於Torres “已知或應該已知文字的重新解釋。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這個TTAB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