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及 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道法同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及審查基準之新修正
    100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DEEP & FAR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及
    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續上回)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研究所

     

     

    7. 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書與圖示

    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可包含在已知方法中定義名稱之產品之外形與結構,但不包含此方法之步驟與過程的條件。然而,若一權利要求包含不止外形與結構的特徵,尚包含關於該方法之變型,將無法歸屬於法律上合格做為實用新型專利保護之標的。

    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可包含已知材料之名稱,該已知材料可用於具有某種外形與結構之產品,但不包含關於該材料本身之變型。若一權利要求包含不止外形與結構的特徵,尚包含關於該材料本身之變型,將無法歸屬於法律上合格做為實用新型專利保護之標的。

    除此之外,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規定盡可能不包含任何由圖案所表示之特徵。

    實用新型的敘述應包含關於請求保護之產品之外形、結構、或其組合之圖示,而不止包含關於前案之圖示、或者關於產品功效與特性之圖示,如溫度變化圖。

    若實用新型的敘述不包含關於請求保護之產品之外形、結構、或其組合之圖示,因為嗣後提出之圖示將超出原揭露之保護範圍,故該實用新型申請案將被核駁。

     

    8. 針對專利權的無效在程序中依職權審查

    在專利法施行細則中規定,在專利複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之前,請求人撤回其對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或對於專利權無效的請求視為被撤回,則專利權之無效程序終止。然而,若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根據已完成之審查工作,做出專利權的無效或專利權的部分無效之決定,對於專利權之無效程序則不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