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 延長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八)
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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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 延長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八) |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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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獲准使用的藥物與已獲准專利發明之實施不相對應的案件(日本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1款): 在一案例中,在基於藥事法而獲得核准處分之後,要去實施一個有申請專利期限延長註冊的專利發明仍是不可能的,延長請求會以日本專利法第67之3條第1項第1款被駁回。 第8個判決(2005年行け第10587號判決): 武田製藥獲得了在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中作為幽門螺旋桿菌之殺菌佐藥治療的Lansoprazole藥品的核准,並因此為專利第1997968號申請了專利期限延長註冊請求。此專利保護了一種含有Lansoprazole與其他化合物的殺菌製劑。日本專利局裁決,作為幽門螺旋桿菌之殺菌佐藥治療而使用Lansoprazole,並不等同於實質上用於幽門螺旋桿菌的殺菌治療。藥品的核准使用因此並不認為是實質上與專利所述「抗菌製劑」之使用有所重疊,因此駁回了專利期限延長請求。法院也在請求撤銷訴願決定的訴訟中維持了原來的訴願決定。(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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