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最近在加速審查過程上的明顯改變(二)

道法同仁

    南韓最近在加速審查過程上的明顯改變
    1006月號     (230)

    DEEP & FAR

     

     

    南韓最近在加速審查過程上的明顯改變()

     

    BY Hyung-Geun Jl, Stephen T. BANG

     

    宗儒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 物理學博士

     

    b.      係針對國防工業的專利申請案;

    c.       與綠能科技有直接相關的專利申請案;

    d.      係針對電子交易的專利申請案;

    e.       對一新型專利申請案請求審查的時間與申請新型專利申請案在同一時間,並且在由申請日期開始計算的兩個月之內做加速審查的請求;以及

     f.  申請案符合主要適用於申請人係境內機構的某些要件;

    3. 南韓KIPO局長與其他國家 (日本,美國,丹麥,英國,加拿大與俄羅斯) 專利局的領導階層皆同意此申請案的加速審查 (依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劃);或

    4. 申請人向一個由南韓KIPO所指派的獨立先前技術檢索機構,自己付費 (依目前匯率,約美金500700) 請求做先前技術檢索,並且此檢索結果應通知南韓KIPO局長。

    新的審查規定已擴大加速審查的範圍至涵蓋綠能科技專利申請案(與環境及節能發明相關者)的範圍。更具體的說,於2009101開始實施的快軌加速審查過程,將可應用在綠能科技專利申請案上,在此加速審查過程下,第一次官方審查意見通知書將會在請求審查的日期之後的一個月內被提出。

    新的審查規定要求,對所有基於上述的狀況2而請求的加速審查,其先前技術檢索應由申請人自己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