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欄(二十六)
100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
DEEP & FAR |
新式樣專欄(二十六)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
|
實體新式樣法律議題/其他的無效基礎:喇叭/案例:R 64/2007-3
無效申請人亦辯稱:該新式樣侵犯他們的著作權,而且亦因此理由而無效。然而,
訴願委員會認為:一件註冊的共同體新式樣應僅在此些“最明顯情事下”之理由下被宣
布無效,並且尤其認為:對於權利事項,此理由不應被用於迴避國家法庭之管轄,而真
正爭論係:無效申請人有該新式樣的權利。再者,在本案中,無效申請人沒有證明依據
歐盟著作權法有任何作品被保護。
國際新式樣/簡要報導:美國(US)
美國新式樣從業者曾等待該聯邦巡迴聯席對此Egyption女神對Swisa案件之決定,
此可能為好幾年來最具意義的新式樣專利案。法院之友理由已就下列問題被提出:
1.“新穎性特點”是否為新式樣專利侵權之一檢驗標準?
2.倘若如此:
a.在本案中,該法庭是否採用由評議小組過半數所採用之非瑣細先行檢驗;
b.在侵權上該新穎性特點之檢驗是否為專利權人的負擔之部分,或其是否係一種
可利用的防禦;
c.是否一位新式樣專利權人,在定義一個新穎性特點時,被允許去分割該專利新
式樣密切地相關的,或是裝飾地結合的特點,俾與在一被指控新式樣中的特徵
相符;
d.在一件專利新式樣中要找到超過一個“新穎性特點”是否為可允許的;
e.一件新式樣之整體外觀是否被允許為一個新穎性特點?
3.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是否適用於新式樣專利,而且,假設如此,那解釋在此侵權 分析中應扮演何種角色?(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