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欄(二十六)

蔡豐德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學士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工地現場工程師
    -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工地現場工程師
新式樣專欄
10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DEEP & FAR

 

 

新式樣專欄(二十六)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實體新式樣法律議題/其他的無效基礎:喇叭/案例:R 64/2007-3

無效申請人亦辯稱:該新式樣侵犯他們的著作權,而且亦因此理由而無效。然而,

訴願委員會認為:一件註冊的共同體新式樣應僅在此些“最明顯情事下”之理由下被宣

布無效,並且尤其認為:對於權利事項,此理由不應被用於迴避國家法庭之管轄,而真

正爭論係:無效申請人有該新式樣的權利。再者,在本案中,無效申請人沒有證明依據

歐盟著作權法有任何作品被保護。

國際新式樣/簡要報導:美國(US

美國新式樣從業者曾等待該聯邦巡迴聯席對此Egyption女神對Swisa案件之決定,

此可能為好幾年來最具意義的新式樣專利案。法院之友理由已就下列問題被提出:

1.“新穎性特點”是否為新式樣專利侵權之一檢驗標準?

2.倘若如此:

a.在本案中,該法庭是否採用由評議小組過半數所採用之非瑣細先行檢驗;

b.在侵權上該新穎性特點之檢驗是否為專利權人的負擔之部分,或其是否係一種

可利用的防禦;

c.是否一位新式樣專利權人,在定義一個新穎性特點時,被允許去分割該專利新

式樣密切地相關的,或是裝飾地結合的特點,俾與在一被指控新式樣中的特徵

相符;

d.在一件專利新式樣中要找到超過一個“新穎性特點”是否為可允許的;

e.一件新式樣之整體外觀是否被允許為一個新穎性特點?

3.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是否適用於新式樣專利,而且,假設如此,那解釋在此侵權
分析中應扮演何種角色?(待續)